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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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某村某厂停车场,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890元。
到案后,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有盗窃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