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现金及其他财物共计1000余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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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1.2022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柏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某村XXX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停在此处的白色汽车内的硬壳芙蓉王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5元)以及现金人民币30元。
2.2022年1月初的另一天晚上,被告人柏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某村XXX号附近,采用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倪某停在此处的面包车内的软壳阳光利群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35元)以及现金人民币300元。
3.2022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柏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某村XXX号附近,采用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邓某停在此处的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柏某某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柏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9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某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柏某某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被告人柏某某所退赃款109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