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做生意为由许诺月息向社会吸收资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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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09年6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做生意、承揽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其父亲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联建房作抵押或以买卖为名,许诺支付2分至1角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惑,先后向被害人俞某、周某、倪某、张某1、李某、张某2等1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05万余元,用于炒期货、归还前债、支付利息等,后因无力归还潜逃至今,造成被害人损失50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涉案被害人损失。(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