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公司风控专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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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4年12月,卢某某(已判决)注册成立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资产)从事线下P2P业务,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平面设计工作。2016年7月,卢某某为了扩展P2P业务,收购了浙江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B公司与A资产整合,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座××幢××座××楼经营A柚理财平台,以线下推广、线上投资的方式,先后发展高某某(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台州C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C,系卢某某自营渠道)、任某某(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D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辜某某(已判决)任法定代表人的巢湖市E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若干家公司为平台提供融资标的,经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任职的风控部门审核后,在A柚平台发布“柚房宝”、“柚车宝”、“柚农宝”等理财产品,许诺年化收益6.5%-15%的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7年12月底,廖某某(另案处理)决定以浙江F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B公司。卢某某与廖某某约定平台转让费用1.5亿,分期支付,平台未兑付的4.5亿由卢某某归还。2018年1月1日,廖某某正式接手平台,平台延续之前的经营模式,廖某某另发展了杭州E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营渠道从平台套取资金。截至2018年8月17日,A柚平台从80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14.83亿元,其中充值金额10.99亿元,造成5000余名出借人损失人民币6.03亿元。
经查,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B公司任风控专员,负责A柚平台标的审核、上标等工作,在明知台州C系卢某某自营渠道,A柚平台存在自融的情况下,不履行风控职责,不对标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参与从3400余名出借人处非法吸收资金累计3.99余亿元,案发时已全额兑付。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任D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在明知D公司系A柚平台的渠道商、D公司存在资金池的情况下,参与从1860余名出借人处累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200余万元,对应标的未兑付金额4000余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B公司、D公司的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34.31余万元,款项已全额退赃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任职B公司风控专员期间非吸金额累计4亿余元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个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缴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343161.26元按比例发还本案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尚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