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拳头击打民警执法民警脸部,犯袭警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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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1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九华路九福路口,靠近执勤交警执法地点对交警检查酒驾进行录像,因其行为干扰交警执法,现场执法民警蒋某上前劝阻其离开执法地点,被告人范某某便用拳头击打民警蒋某脸部,造成蒋某左面部青紫肿胀,左侧鼻骨骨折,断端错位,经鉴定均达轻微伤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