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为逃避追捕咬伤协警,犯妨害公务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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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马自达牌轿车经过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临东线江东大道往南约100米处时,为逃避检查,无视交警停车示意,驾驶车辆闯卡。之后被告人冯某某为逃避交警堵截,多次闯红灯、实线变道,并试图别停警车,致使警车与其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冯某某继续驾车逃跑,行驶至断头路后被迫停车。执勤交警罗某等人遂下车对被告人冯某某实施抓捕并最终将其控制。其间,协警胡某的右手大拇指处被被告人冯某某咬伤。经认定,胡某右手开放性损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所提相符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认罪认罚等情况,对被告人冯某某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