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犯交通肇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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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非营运小型轿车从杭州市钱塘区杭州A有限公司出发上路。当日21时许,当其驾车由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长福杭路行驶至前进大道预留路口东侧10米时,因该路段无照明设施、车辆照明设施故障以及未注意前方车辆情况,与被害人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杭州B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立即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卢某家属11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