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制动系不符合要求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交通肇事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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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4月6日5时4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要求的×××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板桥镇高湾停车场出入口由东向西驶入206省道右转弯时,与由被害人周某1驾驶的沿206省道南向北行驶的临安电动20098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1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1经杭州市临安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8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1符合盆骨严重骨折引发严重出血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其所在公司已与被害人周某1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