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他人子女,犯拐卖儿童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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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2年8月8日,张某在与刘某2交往期间于山东省聊城市生育一男婴。2013年年初,二人携子来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务工。2013年6、7月份,张某在与刘某2争吵后,带着孩子去找被告人赵某某,并告诉被告人赵某某欲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被告人赵某某将张某母子临时安置在杭州市滨江区附近一租房内。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将张某欲把孩子交他人抚养的信息告知其妻子李某1。李某1将这一信息告知想收养孩子的亲戚刘某1、荣某夫妇。2013年7月7日,在被告人赵某某的联络安排下,荣某、刘某1等从安徽省砀山县至杭州市滨江区附近租房见到了小孩,表示满意。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获利,要求荣某、刘某1支付4万元现金,后将孩子交给该夫妇带走。后被告人赵某某将其中1万余元给了张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他人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