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犯串通投标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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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单位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罗某通过垫付投标保证金、统一安排错开报价、约定陪标公司中标后将项目交给某公司实际施工并收取相应管理费等方式,与杭州、桐乡等公司串通投标。最终由某公司中标工程;由杭州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1标,由桐乡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加固工程1标,由嘉兴市某公司中标II标段,由义乌市某公司中标水闸项目,上述4个项目中标后均按约定将工程交给某公司实际施工。上述6个工程(项目)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49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杭州某公司、被告人罗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并对被告人罗某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情节认定、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杭州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罗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