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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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汪某1经他人介绍加入马来西亚MBI公司旗下的MFC网络平台传销组织,后发展直接下线人员被告人汪某2,并伙同被告人汪某2在杭州市临安区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裘某、邹某(均已判刑)等人。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700元至245000元不等费用购买注册点(虚拟货币),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以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等不同方式的高额收益为诱饵,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
被告人汪某1、汪某2伙同裘某、邹某等人利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在临安地区开展传销活动,并通过组织会议、召集聚餐及赴马来西亚等地旅游考察等方式积极宣传、发展会员加入MBI传销组织。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汪某1、汪某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涉案金额1300万元以上,被告人汪某1层级在9层以上;被告人汪某2层级在8层以上。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1、汪某2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1、汪某2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汪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