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损坏危险,犯破坏交通工具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24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1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感情问题对汪某心生不满,遂用老虎钳将汪某停放于建德市某大厦停车场的×××号小型轿车的左、右后轮刹车油管剪断。当晚,汪某在驾车时发现刹车失灵,因及时采取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号小型轿车的左、右后轮刹车油管被剪断后会导致全车的制动系统失效,一旦制动系统失效,汽车就无法实现正常的制动减速、停车,存在安全行车隐患。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汪某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损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