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没有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出售警用设备,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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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6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管理浙江省A有限公司一厂,该企业有生产警用肩章、臂章、胸徽等警用装备的资质。2019年8月底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对方没有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向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警用肩章、臂章、胸徽等警用装备,涉案价值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手机1部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