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与他人冲突致他人重伤,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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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一)过失致人重伤事实
2018年5月30日晚,被告人戚某某受被害人滕某的邀请,来到杭州市钱塘区(原萧山区)XX街道XX饭店内参加被害人滕某的生日聚餐,席间被告人戚某某与他人因饮酒等琐事发生争吵。饭后,被告人戚某某在XX饭店门外与被害人滕某发生冲突,并将被害人滕某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滕某后脑着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滕某后脑着地致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及双侧额叶拒不脑挫伤,蛛血,枕骨骨折,行开颅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过失致人重伤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滕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滕某的陈述、证人田某、石某、吴某、洪某、陈某1、施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清单、病例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录像光盘,视听资料内容文字说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戚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危险驾驶事实
2020年10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戚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杭州市萧山区XX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X大道XX路路段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mg/100mL。
被告人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危险驾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戚某某应两罪并罚。被告人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戚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