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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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经预谋,纠集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XX街道XX广场XX咖啡XX号包厢内,向被害人叶某讨要赌博欠款。其间,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叶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叶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鼻部被钝性外力作用后双侧鼻骨骨折并遗留鼻背部创伤愈合疤痕长约0.2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殴打他人的主要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