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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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与女友胡某在嘉兴市市南湖区越秀北苑住所因感情纠纷打架并声言分手,后胡某通过微信发布自残视频,获知消息的胡某的前男友屠某与赵某、郭某赶至上述地点查看情况并劝慰胡某。后刘某某返回上述地点,屠某遂上前殴打刘某某,双方发生打斗。之后刘某某拿取一把菜刀砍击屠某,并致赵某受伤。民警接警前往医院找到就诊的赵某、屠某、刘某某等人,刘某某主动向民警表明身份并承认犯罪事实,后带领民警返回现场调查。
经鉴定,屠某外伤致左肱骨上端骨折,赵某外伤致右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屠某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量刑时酌予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