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二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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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李某某曾在杭州临安A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一职,因其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1欠其工资,遂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时许,赶至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公司内,向被害人章某1讨要工资。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章某1因此发生争吵并引发推搡,后被告人李某某从该公司厨房找到菜刀一把,持菜刀对被害人章某1头部、背部各砍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1左额部7.3cm缝合裂创,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章某1左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妻子潘某当即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预交赔偿款3万元至杭州市临安区公证处。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预交赔偿款3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