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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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4年5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的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某幢楼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方某,约半小时后,方某因毒品质量问题将毒品还给李某,李某则将300元毒资还给方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5月29日在其暂住处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处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某幢搜查出3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7.9257克。
案发后,涉案毒品已全部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与人民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并考虑被告人李某吸毒的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