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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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明知“上头”电子烟系毒品的情况下,通过“闪送”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上头”电子烟1支,从中非法牟利100元。后经鉴定,汤某某贩卖的“上头”电子烟的烟液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物质ADB-BUTINACA,浓度为11.7mg/ml,共计约0.5ml。
同年7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与张某商定,以65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大麻叶1根,以“丢包”形式交付,并向张某收取毒资650元。
同年7月26日,被告人汤某某与张某约定,以每克3888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冰毒2克,并向张某收取毒资7776元。
同年7月27日,被告人汤某某尚未来得及购进大麻叶、冰毒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系从张某处提取到上述“上头”电子烟;在起诉指控的第二、第三节事实中,被告人汤某某实际未按约定交付相应的毒品;上述毒品交易的货款均通过微信转账。在本院办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汤某某经其家属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8726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已实施的部分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其受“特请引诱”引发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经其家属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亦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检举揭发尚未达到立功标准,但公安机关循线索侦破了其他案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汤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7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汤某某被扣押的手机1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