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并以一定比例从赌客处抽头,犯赌博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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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4月至5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在杭州市钱塘区智格豪城某室等地采用扑克牌、骰子以“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以一定比例从赌客处抽头,累计聚众赌博七场,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头,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在赌场外望风。同年5月13日晚上,查获上述人员。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被告人苏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周某某均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公正判决。
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罚金刑上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苏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扑克牌、骰子等物品,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