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犯开设赌场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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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郦某某与澳门赌厅人员“阿龙”合伙开设网络赌场,担任代理,与范某某(已判刑)雇佣的赵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刑)进行赌博网站交付、赌资结算的对接,雇佣被告人董某某向参赌人员发放赌博账号、帮助出码以及赌资结算,利用网址为www.XXXXX.net(即XXX赌博网站)的管理网站为参赌人员出码,先后招揽参赌人员赵某、金某、裘某、诸某等人在网址为www.XXXX.com和www.XXXX.com的赌博网站上赌博,共计出码119万余元。
被告人郦某某、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郦某某退出赃款2万元,被告人董某某退出赃款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某某、董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郦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郦某某、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郦某某、董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郦某某、董某某退缴在案的赃款共计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