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猪肉干、鸡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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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其丈夫陈某1(已判刑)为非法获利,从他人处进购猪肉干、鸡肉干,并采用透明袋包装或分装成罐装并张贴“XX风味黄牛肉干”标签等方式,将上述猪肉干、鸡肉干冒充成牛肉干后利用微信、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负责通过微信发放广告、接单,打印快递单,打印和张贴标签,安排帮工等。经检验,上述销售的部分肉干中检测出猪源性成分。
案发后,黄某某和陈某1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猪肉干、鸡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