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被判缓刑二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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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2月26日22时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号理想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储鑫路、留石高架路,当前驾车沿石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拱墅区长浜路口以东1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8mg/100ml。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