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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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5月10日晚,被告人程某某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悬挂其他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益众线由南往北行驶至益众线杭州萧山-益农镇三益线路口时,与沿三益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马某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程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依法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1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