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二轮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8-16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2年4月24日20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且被查封的×××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梅仙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梅仙村8组地段时,与周某停在路边的×××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到周某报警后赶赴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6.7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事故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