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酒驾劣迹,酒后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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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货车,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三盈桥附近一饭店出发,沿长鸣路行驶至建设四路桥洞附近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检查,为躲避检查而停车逃跑,后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俞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俞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酒驾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俞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