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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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镇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伟老线路口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4.1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