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他人轻伤,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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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童某某在暂无驾驶汽车资格情况下,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XX街道XX村村道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同向行走的陈某、佘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佘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陈某报警,被告人童某某在民警调查事故时被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童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6mg/100mL;被害人陈某、佘某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酒驾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不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