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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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9月1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驾驶因未检验而注销的赤兔马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本市航头镇石屏村回曹源村,行驶至建德市溪胡线9KM+500M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