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与特定关系人串通,捏造执行债权欲转移财产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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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方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经西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向西湖法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同日,西湖法院作出(2018)浙0106民特910号、912号裁定确认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同年9月28日,方某某向西湖法院申请执行,并于同年10月14日向该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对金某某与李某某一案参与分配。
异议审查过程中,西湖法院发现该案诉争的借款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双方当事人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方某某与李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协议约定的收款人均与李某某存在亲属等特殊关系,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方某某亦拒绝依据法院之要求出具保证书。西湖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方某某与李某某诉争的事项不存在实质性争议,其目的在于骗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故裁定撤销原(2018)浙0106民特910、912号裁定,驳回方某某、李某某的司法确认申请,并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西湖检察院。
【典型意义】
利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是虚假诉讼中较为典型的类型。常见于家庭成员或地缘、亲缘关系之间、朋友之间。有债务人在对外大量负债无法偿还时,通过形成虚假民间借贷的法律外观,如虚签借条、循环转账等,制作虚假债权企图参与分配,甚至还制作抵押权登记,要求优先受偿,目的是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此类情形的,应积极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虚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保护自身权益。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时,也应认真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交付情况等案件事实,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真伪予以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