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擅自涂改借条、添加内容,妨碍事实查明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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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某、徐某某分别于2012年3月、4月与南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并出借人民币200万元、100万元。后林某某、徐某某于2015年7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某某、吴某某偿还借款债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南某某、吴某某应当共同归还相应债务。因林某某、徐某某起诉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复印件与当庭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原件不完全一致,吴某某对此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林某某、徐某某分别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原件备注部分存在自行添加款项交付过程等相关内容以及涂改还款期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审判活动进行。
杭州中院认为,林某某、徐某某在书面证据上涂改和擅自添加内容以混淆事实、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明显,二审查明虽未否定款项出借的基础事实,但林某某、徐某某二人的行为增加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度、严重影响了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故决定对林某某罚款6万元、徐某某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因为证据相对简单且均由债权人持有,部分不诚信的当事人会利用民间借贷案件的这一特性,擅自对证据材料进行篡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例如原始借条未写明借期、利息,债权人事后自行添加了借款期限或借款利率;又如签订借款协议的文书在纸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页面,也会给不诚信的当事人留下可乘之机,建议在协议正文后写明“此后无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内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若查实当事人存在篡改证据、混淆事实等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即便其行为未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造成影响,也依法予以惩戒,这对于引导诉讼当事人树立规则意识,助力全社会共建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