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部分虚假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以诈骗罪论处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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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陆某雪借给被害人陆某萍1万元。经多次催讨,陆某萍未归还,陆某雪遂将借条金额由1万元篡改为11万元,并于2018年11月19日向富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陆某萍归还11万元、支付利息1.98万元。2019年1月4日,富阳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陆某萍对借条内容提出异议,并当庭申请对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是否为事后添加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上述内容均为事后添加。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陆某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富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陆某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陆某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陆某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篡改借条金额,以篡改后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案件。从行为特征看,被告人将借款金额由1万元篡改为11万元,属于“以少增多型”的捏造事实,以篡改后的借条提起民事诉讼也是一种虚假诉讼行为。2018年,“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故本案陆某雪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但该行为的实质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陷法官于错误认识,欲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符合三角诈骗的特征。在司法解释认为其手段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以诈骗罪对其行为进行整体否定性评价,体现出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严厉打击,决不给不法分子任何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