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又构成诈骗罪,按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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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害人李某、沈某某夫妇先后向被告人骆某某、王某某借款6万元、4万元,二人出具了借条,但扣除利息后实际借得5.22万元、3.6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沈某某归还10万元本金和4.8万元利息,但骆某某、王某某要求再付2.8万元利息,遭拒绝。骆某某、王某某经商议,捏造骆某某另外出借给李某、沈某某10万元,以上述两张借条为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沈某某归还1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代理费。王某某在审理期间出庭作虚假陈述。后临安法院判决李某、沈某某归还骆某某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代理费共计10.76万元,李某、沈某某实际支付了8万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骆某某还采取上述相同手段,捏造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害人韩某某归还本金2.5万元及违约金、代理费等。临安法院判决支持了骆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发后,骆某某退还了骗取的8万元,骆某某、王某某获得了被害人李某、沈某某的谅解。
临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骆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按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的案件。被告人骆某某、王某某以捏造的10万元借款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实际非法占有了被害人8万元,其行为既构成虚假诉讼罪,又构成诈骗罪。按照涉案金额和两罪的量刑标准,诈骗罪处罚较重,故依法以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责。骆某某、王某某诈骗金额较大,依法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在其全额退还赃款并获取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判处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刑罚,兼顾认罪、退赃从宽及从严打击虚假诉讼、诈骗犯罪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