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套路贷”指使他人捏造借款事实,提起虚假诉讼骗取财物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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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起诉孔某某,要求孔某某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萧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请。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孔某某支付了20万元。杭州市检察院依职权向杭州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刘某与孔某某之间存在2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错误。杭州中院再审查明刘某与孔某某之间的2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系吴某某等人捏造,吴某某等人指使刘某提起虚假诉讼,依法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吴某某等人也因犯诈骗罪被萧山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
杭州中院认为,刘某明知自己不是真实权利人仍虚构事实进行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依法决定对刘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刘某已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白手套”出面起诉的虚假诉讼案件。出资人因涉嫌犯罪,为了躲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藏在幕后出谋划策,伪造证据指使他人起诉,严重妨害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浪费司法资源,对此类行为中构成犯罪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指使的“白手套”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也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以充分发挥司法的震慑力,震慑那些企图谋取蝇头小利的人不敢充当“白手套”,最大限度杜绝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