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手机将他人钱财转账至本人账户,犯盗窃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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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2年1月7日至14日,被告人章某某先后在被害人陈某1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宏山新村的住处及淳安县妇保院住院部二楼,趁陈某2不备,多次使用对方手机,将对方支付宝账号中的5万元分5笔转入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开销。案发前,被告人章某某向陈某2退还2万元。案发后,章某某及其家属向陈某2退还3万元,并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以,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某某自侦查阶段主动地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