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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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裁判
2019年2月,徐某某、尤某某夫妻二人得知自己名下的房产将要被法院拍卖,便与亲戚袁某某串通,合谋以2013年徐某某与袁某某因贷款流转产生的320万元银行流水为凭据,编造徐某某、尤某某曾向袁某某借款32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相应的借条,再由袁某某持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某、尤某某归还虚假的借款,后骗得法院立案、作出民事调解书支持袁某某320万元虚假债权的诉求。此外,在法院处置徐某某、尤某某的房产过程中,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又合谋,声称袁某某系该房产的租户,虚构袁某某享有180万元的装修价值,并以此向法院提出在执行分配中保留相应价值的诉求。后三人虚假诉讼行为被发现,并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宁海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徐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十万元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债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虚假借款,并骗取人民法院立案及作出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该犯罪行为危害极大,不仅挤占合法债权人的债权受偿份额,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更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损害法律的威严和正义,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系在执行过程中甄别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查清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存在特殊关系的民事案件,需详细询问债权债务形成经过,要求双方提供详尽证据,精心分析、发现问题,对案件存在的疑问,更应审慎处理,确保司法公器不被恶意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