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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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孙某1与被告人孙某2系姐弟关系,两人经营的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存在尚未结清的货款及借款。后被告人孙某1经营不善,其经营的公司欠下了大量债务,2014年初被裘某诉至武汉某地法院,被告人孙某1控制的公司名下土地被诉前保全。孙某1为优先归还被告人孙某2的欠款,经事先预谋,多次伪造对账单、欠条、借据、承兑汇票复印件等证据。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2以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孙某1及其经营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三起民事诉讼,并提供了上述伪造的证据,涉诉标的合计154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2指使被告人孙某1口头承认上述伪造的证据的真实性,致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将被告人孙某1控制的公司名下的土地,折价人民币1400万元过户至被告人孙某2控制的公司等名下,引起利害关系人信访、举报,导致三案再审。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2指使被告人孙某1伪造证据,提起诉讼;被告人孙某1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巨大,且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精准把握虚假诉讼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系“无中生有”的行为。本案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目的是虚增债权债务数额而非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二人串通伪造证据,做出虚假陈述骗取民事调解书的行为,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扰乱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及妨害作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