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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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裁判
2017年4月,庞某某趁被害人夏某某急需资金向其借款之时,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实际以“平台费”“手续费”“押金”“行业惯例”等名义诱骗夏某某等人签订了金额虚高的共计220万元两份格式化的借款合同,在实际交付150万元的情况下,伙同徐某某、丁某某通过各类手段制造出夏某某已取得全部借款的痕迹。借贷期满后,因夏某某无法偿还被虚高的高额本息,庞某某便指使徐某某诱骗夏某某签下总计60万元的多份借款格式合同,并备注现金收取,实际并未支付。为准备针对上述虚假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庞某某指使徐某某安排他人伪造对应虚假借款合同金额的银行取现凭证,以虚构夏某某从其处取得借款的事实。2018年初,庞某某方分别以上述借款合同为依据,分五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夏某某等借款人、担保人偿还上述借款合同涉及的280万元本金及利息。其间,庞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之前伪造的银行取现凭证作为证据。在庞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前,夏某某方已实际归还了146万元。该五案中涉诉讼标的本金共计60万元的三件民事案件均判决庞某某方胜诉。后庞某某方与夏某某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夏某某方返还100万元,了结上述全部五案。签署调解协议后,夏某某方即经法院支付给庞某某30万元,后又先后支付了3.01万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庞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五万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在施行“套路贷”犯罪中,往往牵连实施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甚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从欺骗、引诱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继而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垒高、虚增债务,最后借助民事诉讼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虚高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目。该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秩序,又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严惩。本案中,庞某某、徐某某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系“套路贷”诈骗犯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简单地割裂予以单独评价,同时两人的上述手段行为与全案诈骗目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依法应当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