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书,后申请司法确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构成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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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裁判
2020年,被告人季某、周某夫妇因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永嘉法院将其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某小区套房司法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其间,季某伙同郑某(另案处理)商谋,虚构欠付工资、借款等,被告人周某在欠条、还款承诺书等材料上签字。2020年8月7日,季某、周某伙同郑某到永嘉县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上述虚构债务达成调解协议,其后由季某、周某及郑某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要求确认虚构债务,从而参与房屋拍卖款的分配。同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确认季某、周某共同偿还郑某借款本息42万元及工资36万元。2020年11月10日,郑某就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债务42万元放弃参与房屋拍卖款的执行分配。法院发现虚假诉讼情况后,撤销民事裁定,驳回季某、周某、郑某的确认申请,并将犯罪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永嘉法院经审理,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由于司法确认程序缺乏开庭审理环节,因此以捏造的事实,利用特别程序漏洞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文书的行为隐蔽性强,甄别难度大。本案中,季某、周某为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与郑某恶意串通,捏造欠款凭证后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骗取调解协议书,再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文书。面对该类行为,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应当加大审查力度,重视对被害人报案和控告、群众举报等线索来源的调查审查工作,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要求补充陈述及证明材料,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犯罪,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