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6-17
分享到:

案情与裁判
2012年间,姚某某因赌博向李某某借款,后经李某某联系,又前往上海某赌场赌博并欠下赌债。2012年5月,李某某以帮助姚某某了结赌债为名,让姚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条1张,并以李某某及姚某某亲属经营的海宁市恒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之后,姚某某以该赌场诈赌为由,拒绝按照借条所书偿还钱款。2020年7月,李某某拍摄一张他人在银行捧着大量现金的照片,声称自己已经代替姚某某归还“周某某”借款20万元,并以向姚某某、海宁市恒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追偿2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得知法院核查还款行为是否真实,遂找到周某某,授意其提供虚假证明,周某某应李某某的要求,向代理律师作“周某某借款20万元给姚某某,且李某某已代为归还”等虚假陈述。之后,在法官向周某某核实情况时,周某某主动承认作虚假证言的事实。李某某得知其行为被法院发现后,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同年12月30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判决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简单化、形式化、机械化认定。本案被告人为掩盖借贷关系中涉及赌博等不法事实,进而捏造代偿民事法律关系,并且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这既是“单方欺诈”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又包含了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行为浪费司法资源、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应予严惩。海宁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察秋毫,通过多方调查核实,最终促使曾经提供虚假证言的证人主动向法院坦白事实,使得虚假诉讼行为得到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