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车牌额度的虚假诉讼,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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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在同案关系人张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作为原告或被告单位代理人,参与张某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其中,被告人解某参与了9个车牌额度的虚假诉讼,致使张某获得车牌额度拍卖款共计人民币1,120,011元;被告人周某参与了9个车牌额度的虚假诉讼,其中6个车牌额度的拍卖款共计人民币505,844元被冻结,3个车牌额度拍卖款共计人民币368,478元由张某获得;被告人张某参与4个车牌额度的虚假诉讼,致使张某获得车牌额度拍卖款共计人民币359,628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各退赔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犯虚假诉讼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某、周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及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解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