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他人死亡,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参与诉讼,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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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被告人袁某伙同孟某等人于2018年3月到4月期间,伪造陈某某已死亡,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由孟某假冒民事诉讼被告人袁某参与诉讼,表示放弃本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503-4房屋的产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3日出具(2018)沪0109民初7507号民事调解书,袁某据此将上址房产变更至其名下并予以出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孟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孟某犯虚假诉讼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某、孟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及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袁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孟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