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多次取款存入自己卡内,犯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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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1月2日7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拾得朱某遗失的中国银行储蓄卡(户名赵某,卡号尾号5206)后,在杭州市拱墅区杭州联合银行的ATM机上取款6次,每次3000元,累计取款18000元。次日,陈某某将该18000元存入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2021年11月8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至拱墅区某经济合作社项目部等候,后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上塘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