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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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1年10月22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章某某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政法路一餐馆内,明知他人让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卡号为×××的民生银行卡、卡号为×××的建设银行卡、手机,并通过扫脸、ATM取现等方式帮助接收、转移被害人尹某、张某、陈某、顾某、周某等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717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建德市人民检察院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章某某退至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