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协助他人资金转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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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0月左右,被告人巫某某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并交给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浙江某大厦办公室内,使用其本人的交通银行卡、杭州银行卡、中信银行卡等,通过刷脸等方式协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共转账诈骗所得资金59万余元,从中其非法获利4000余元。
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其结伙作案的事实。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告人巫某某退出非法所得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与他人结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巫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巫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二、被告人巫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4000元及其作案时使用的苹果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