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多次以出售游戏币、账号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犯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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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网络多次以出售游戏币、账号、代充游戏点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现已查明:
1.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以更改头像和昵称的方式冒充游戏主播,谎称可以代充游戏点券,骗取被害人金某共计3240元。
2.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聂某共计313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具有坦白、退赔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坦白情节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