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做生意为名骗取他人财产,犯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4-22
分享到:

案情概述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合作做水产生意为名,采用虚构进货凭证、发送虚假水产视频等方式,陆续骗取被害人秦某钱款122810元、被害人杨某钱款102650元、被害人陈某1钱款7000元、被害人陈某2钱款20000元、被害人曹某钱款15000元,以上合计267460元。
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秦某钱款8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主要事实,并已退还被害人秦某钱款9800元、被害人陈某2钱款20000元、被害人曹某钱款6500元,另向本院退缴赃款14816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赃款148160元,发还给被害人秦某30010元、被害人杨某102650元、被害人陈某17000元、被害人曹某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