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采用以帮助汇款等为由,欺骗他人修改收款人信息,转账至个人名下,犯诈骗罪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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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20年10月16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应某某在担任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客服工作人员期间,采用以帮助汇款等为由,欺骗境外汇款人员吕某、张某等六人修改收款人信息的方式,款项从杭州某公司的合作公司XXX(以下简称“香港某公司”)银行账户转出至被告人应某某等个人名下账户,骗取跨境汇款资金折合人民币147667.28元,用于被告人应某某的生活开支。
香港某公司对客户部分损失进行了退赔。被告人应某某在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6950元,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已退赔杭州某公司其余款项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退出部分费用,其家属代为赔偿杭州某公司合作方因垫付费用所致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被告人应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应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