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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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
2017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及王某某(已判刑)、万某某(另案处理)、涂某某(已判刑)、熊某某(已判刑)相互邀约,分工负责,开始有组织地在湖北省大悟县实施利用虚假医疗资料骗取医疗保障金犯罪活动。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熊某某、涂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胡某某、殷某某、应某某(均已判刑)以办医保报销、补贴等名义,借用了当地七十余名医保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通过万某某或者直接提供给曾某某,用于伪造虚假住院病历等医保报销资料。涂某某、殷某某、胡某某、应某某、熊某某将曾某某提供的上述人员的虚假住院资料,拿到大悟县医疗保障局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办理医保结算和大病保险理赔,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和大病保险102.5万余元,诈骗所得由参与各方按比例分成。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住院资料骗取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曾某某诈骗医保资金,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曾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以住院补贴、低价医疗等名义,大肆收集参保人医保信息,伪造虚假就医、住院病历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案件持续高发,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医疗款物的酌情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组成职业骗保团伙,有组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曾某某系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判处,既体现了对医保骗保犯罪组织者、职业骗保人依法严惩的精神,也有力维护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