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法院陈某某绑架罪案例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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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被告人陈某某因赌博输钱,预谋通过绑架的方式向他人勒索钱财,并为此准备了手铐、胶带等作案工具。2015年12月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街道某路与某路交叉口的某侧停车场内,见来某2单独一人前来驾车,遂上前强行进入来某2的汽车,接着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来某2绑在汽车后排座位上,后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并在多地辗转。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向来某2的父亲来某1索要赎金300000元。次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杭州市萧山区某线某村路口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被害人来某2得以解救。
辩护思路
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